公益彩券盈余
係指售出彩券券面总金额扣除应发奖金总额及发行彩券销管费用或为发行彩券而举办之活动费用后之余额。
国民年金=公益彩券盈余×45%
全民健康保险准备=公益彩券盈余×5%
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分配金额=公益彩券盈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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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拨付
按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当年度预算编列合计数,於二月至十一月份,按月平均拨付;其中百分之十五平均分配,百分之二十五依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前一年度销售金额比重分配,其余百分之六十依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最近二年度支用於低收入户、身心障碍者设算现金给付以外之其他项目支出金额与儿童、少年、老年三类人口数及特殊境遇家庭户数等六项社会福利指標个案 百分之十权数分配。
另为拨付
按前款方式进行盈余拨付后,如仍有賸余,应於当年度十二月份或次年度一月份,依当年度公布 之公益彩券盈余运用考核成绩为分配依据,並以每五分作为分配级距,分別拨付新臺幣六千万元 至一千万元不等,如不足拨付时,应按各分配级距,等比例调降之。
註:
1.
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一月份之公益彩券营业报告书於二月份奉核后执行实际拨付时,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公益盈余拨付方式係依据「財政部公益彩券监理委员会组成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十条办理。
2.
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之社会福利指標係由卫生福利部提供。
3.
各直辖市、县(市)传统型及立即型彩券销售金额之认定,依中国信託商业银行在各直辖市、县市所建置批售 处之批售金额扣除退货金额后之净额为准。
4.
各直辖市、县(市)电脑型彩券销售金额之认定,依中国信託商业银行在各直辖市、县市所建置电脑型彩券经 销商之销售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