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依据与目的
依据: 「公益彩券发行条例」、「公益彩券管理办法」、「第五届公益彩券经销商遴选及管理要点」
目的:为提升社会福利,以及促进弱势族群就业与照顾,增加其就业机会进而改善家庭生活。
主办单位
X
发行机构:中国信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受委託机构:台湾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彩券)
02
申请相关
03
申请作业流程
立即型彩券经销商申请作业流程
点我放大-申请及审核作业流程
04
立即型彩券经销商管理
1.
经销证不得转让、设质、出(租)借或以合作经营、共同出资等名义將经销商权利转让予他人使用。
2.
非与电脑型彩券经销商共同销售处所之立即型彩券经销商,限本人亲自销售彩券。销售彩券时,应明示经销证。
3.
立即型彩券批购,需由立即型彩券经销商亲自或委託受託人持经销证进行批购,自每期彩券发行日起至下市日前,至本行指定之批购地点(受委託销售机构)批购彩券。委託受託人代理批购需事先提出申请,至多得委託二人代为办理,该受託人需年满十八岁以上並应经本行或台湾彩券登记,经登记管理后,受託人始能代理立即型彩券经销商批购。
4.
立即型彩券经销商每年批购金额累计达新臺幣二百万元以上者,台湾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將主动发送简讯提醒经销商,累计达新臺幣五百万元以上者,將暂停其批购之功能,立即型彩券经销商须至受委託销售机构,接受核对身分无误后再恢復其批购功能。
5.
立即型彩券经销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批购纪录或十二个月以上未亲自到所属受委託销售机构批购者,经通知一个月內仍未进行批购,本行得停止批购,並取销其立即型彩券经销商资格、终止合约。
6.
立即型彩券之批购数量以「本」为单位,本行得视市场情况订定各期彩券每位经销商最高批购限额。立即型彩券经销商办理未拆封彩券退货,得以「本」为单位;每次退货时,本行得依退货彩券面额之百分之一收取退货处理费。有关每期彩券之发行日、下市日將由本行或台湾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订並公告之。
7.
经销商应依券面金额销售彩券,不得折价销售彩券。
8.
立即型彩券经销商相关管理未尽事宜,悉依公益彩券发行条例、公益彩券管理办法、第五届公益彩券经销商遴选及管理要点规定办理。
05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將申请书內之所有栏位填写清楚並检附所需之相关证明文件。如有填写不实、不清楚或资料不完全者,本行將发送手机简讯或电话通知补件,逾期未办理补正者,將视为不合格件。
2.
本行仅委託台湾彩券办理立即型彩券经销商申请,未曾委託或授权任何机构、团体代办申请业务,申请人请勿任意將个人资料提供予他人代为申请,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3.
本行仅接受申请人个別邮寄报名(以邮戳为凭),不接受团体报名(同一信封有2件以上申请书,均视为团体申请)或亲自送件报名,如非个別邮寄报名者,本行得將申请件直接退回,不予受理。
4.
申请书上,同一通讯地址、行动电话、通讯地址市话有5人(含)以上填写相同资料申请报名时,申请人应检附下列证明文件:该通讯地址有设籍证明、租赁契约书影本或该址房屋所有权人证明/其配偶/其三亲等內亲属为申请人(亲属关係证明);该行动电话、通讯地址市话所有权人证明/其配偶/其三亲等內亲属为申请人(亲属关係证明)。
5.
申请人对申请有任何疑问,请逕洽台湾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专线:市话请拨0800-024-999,手机请拨0809-077-168或请参阅本行彩券管理部网站 https://lotto.ctbcbank.com 或台湾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https://www.taiwanlottery.com 之相关资讯。
06
个人资料 运用告知声明
中国信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台湾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彩券)得於办理公益彩券发行、经销商遴选与管理及其相关附隨业务之范围內,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
蒐集之特定业务目的及代號:105彩券业务。
二、
蒐集之个人资料类別:个人识別资讯、家庭情形、社会概况、健康纪录及种族(例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號、居住地区、户籍地址、通讯方式、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身心障碍种类、刑事犯罪纪录等)及其他详如第5届公益彩券传统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经销商申请书之內容,所实际蒐集之个人资料为准。
三、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一)
期间:个人资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续期间、依相关法令(例如公益彩券发行条例、公益彩券管理办法等)规定之保存年限或因本行及台湾彩券执行业务所必须之保存期间。(以期限最长者为准)
(二)
地区:本行及台湾彩券所在地。
(三)
对象:本行及台湾彩券(含受本行及台湾彩券委託处理事务之委外机构)。
(四)
方式:符合个人资料保护相关法令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之利用方式。
四、
申请人並同意如所提供之资料若包含申请人以外第三人之个人资料时,申请人应以適当方式使该第三人知悉其个人资料会提供予本行及台湾彩券於上开目的范围內进行蒐集、处理或利用。
五、
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就本行及台湾彩券保有申请人之个人资料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
得向本行及台湾彩券查询、请求阅览或请求製给复製本,惟本行及台湾彩券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费用。
(二)
得向本行及台湾彩券请求补充或更正,惟依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应適当释明其原因及事实。
(三)
得向本行及台湾彩券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及请求刪除,惟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但书规定,本行及台湾彩券因执行业务所必须者,得不依申请人请求为之。
六、
申请人如欲行使上述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之各项权利,有关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台湾彩券客服(市话请拨0800-024-999,手机请拨0809-077-168)询问。
七、
申请人得自由选择是否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及类別,惟申请人所拒绝提供之个人资料及类別,如果是办理业务审核或作业所需之资料,本行及台湾彩券可能无法进行特定目的之作业,敬请见谅。